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伟成、葛玉英等与李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成,葛玉英,李炳军,蔡雅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997号原告蔡伟成,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葛玉英,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建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军,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蔡雅彬,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蔡伟成、葛玉英与被告李炳军、蔡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伟成、葛玉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建平、被告李炳军、被告蔡雅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伟成、葛玉英共同诉称,原告蔡伟成系被告被告李炳军岳父。2015年正月,被告李炳军装修位于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和路180号《银瑞嘉园》10号楼1单元2号楼201户楼房时,向原告陆续借款用于装修付款共计12万元。事后,两被告就该借款做了婚内财产约定,约定该借款12万元系被告李炳军的个人行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装修借款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炳军辩称,我没借过原告的钱,也没给原告出具过借条,二原告所诉的数额是二被告婚后装修所花的钱,是属于二原告婚后赠与给两被告的,后来我与被告蔡雅彬闹离婚,二原告想把赠与的钱要回去。被告蔡雅彬辩称,二原告所诉的钱是借的。二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上是120000元,实际上借款不止120000元,还多。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两被告系夫妻,两被告系两原告的女儿、女婿。两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李炳军婚前购买平度同和银瑞嘉园小区10号楼1单元201户房产。2016年9月17日,两被告签订《婚内财产债务处理协议》一份,约定:一、2015年正月蔡伟成出资12万元,为李炳军购买的房屋进行全面装修,该是李炳军个人向蔡伟成的借款行为,由李炳军个人承担并偿还。二、李炳军于离婚时一次性偿还蔡伟成装修借款人民币12万元。如果不能偿还,李炳军同意蔡伟成以该协议作为要求其还款的债权凭证。被告李炳军对该协议质证时称,该协议是被告蔡雅彬逼迫签订的,但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婚内财产债务处理协议及二原告、二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炳军辩称其与被告蔡雅彬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债务处理协议是在被告蔡雅彬逼迫下签订的,没有提供证据,本院采信该协议。根据协议“二、李炳军于离婚时一次性偿还蔡伟成装修借款人民币12万元。如果不能偿还,李炳军同意蔡伟成以该协议作为要求其还款的债权凭证”的约定,被告李炳军欠原告蔡伟成12万元,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请本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蔡雅彬对该债务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炳军、蔡雅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伟成、葛玉英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李炳军、蔡雅彬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