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红亮、詹季东、席麦青、杨志杰、张晶明、柏廷跃、梁用虎、詹方宝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亮,詹季东,席麦青,杨志杰,张晶明,柏廷跃,梁用虎,詹方宝,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红亮,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詹季东,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席麦青,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志杰,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晶明,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柏廷跃,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用虎,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詹方宝,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亮、詹季东、席麦青、杨志杰、张晶明、柏廷跃、梁用虎、詹方宝与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据以执行的临尧劳仲裁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尧劳仲裁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