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务工。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潍诸检公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冀G×××××号福田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诸城市龙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源街与兴华西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通过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遵守借道通行规定,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范围)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死亡。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记录单、抓获经过、医院病历、协议书、收到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秦某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人民陪审员 祝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