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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友臣诉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友臣,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谭友臣,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谭友臣,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谭友臣,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574号原告:谭友臣,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告:霍庆洋,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告:张晶,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告:曹凤荣,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告:孙纯丽,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友臣诉被告霍庆洋、张晶、曹凤荣、孙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友臣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