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156号原告葛某,汉族。被告张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7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