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建有与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友,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友,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彭建友与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328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其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本院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宝林审判员 赵岳平审判员 王恩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