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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黎乐乐、王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乐乐,王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00号被执行人黎乐乐,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王加祥,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2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黎乐乐、王加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二审受理费人民币共1,89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乐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9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加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90元。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黎乐乐、王加祥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