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严世平与吴明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世平,吴明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世平,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中,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上诉人严世平因与被上诉人吴明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吴明中在四川永润劳务建筑公司在彭州的中节能项目工地,故四川永润劳务建筑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区,项目在彭州,均不在东兴区。上诉人从事劳务分包也一直在成都,上诉人认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除内江市东兴区以外的其他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已经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治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