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XX、李海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俊杰,XX,李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20号申请人:胡俊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XX,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李海宏,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负责人:史振波。申请人胡俊杰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5753.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李海宏名下位于西苑南路44号奥林匹克花园(合同编号:200XXXXXXXX)房屋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海宏名下位于西苑南路44号奥林匹克花园(合同编号:200XXXXXXXX)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78元,由申请人胡俊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