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2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俊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2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鹏,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南澳县,暂住地南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7年4月28日被南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5月12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俊鹏因脊髓损伤、棘突和椎板骨折无法站立行走,无法出庭,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纪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泽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