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政、雷广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雷广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周政,男,1979年5月12日,汉族,九江市庐山区人。被执行人雷广训,男,1970年1月8日,汉族,瑞昌市人。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周政申请雷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雷广训应支付申请人周政案款582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雷广训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邹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