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振伟与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伟,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120号原告:赵振伟,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娟,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男,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金城东路*********号。被告: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城东路333-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71011110X。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176117U。负责人:陈锁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赵振伟与被告陈男男、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振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赵振伟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