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674号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235号1604室。法定代表人:沈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5051室。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