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同秋与庞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秋,庞光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48号原告张同秋,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被告庞光仪,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张同秋诉被告庞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同秋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