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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代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李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刚,居民。被执行人:李代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李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代友名下登记的有房产,但被执行人李代友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代友名下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41号2栋1单元201室房屋一套(注:现门牌号为xx室,产权证号:01xxxxx),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