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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明圣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明圣,男,1996年4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何明圣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京师科技大厦门口西侧路边,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之际,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柏蒂·温妮达牌钱包1个(未作价),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告人何明圣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已起获并发还,涉案钱包被害人王某1已自行寻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明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明圣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石某、王某2、牛某、乔某、肖某的证言,涉案物品照片,被盗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明圣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明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钱款已发还,被害人损失已挽回,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明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