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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陶莎莎等与郑桂莲等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595号陶莎莎、罗仲:本院执行的陶莎莎等申请郑桂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杨深思、郑桂莲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5349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