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陶莎莎等与郑桂莲等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595号陶莎莎、罗仲:本院执行的陶莎莎等申请郑桂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杨深思、郑桂莲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5349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