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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航珍与张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航珍,张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民初177号原告高航珍,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张长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高航珍与被告张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航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长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航珍诉称,2016年3月11日至4月1日,原告带队��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金桥苑小区给被告张长江打工,经结算被告张长江欠原告工资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借口推脱,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工人工资5000元及误工费1000元。被告张长江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金桥苑工程后,从2016年3月11日至4月11日雇佣原告到工地主要做打地平、打扫卫生等工作。2016年6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到原告工资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款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工人工资伍仟元整(5000元),张长江,2016.6.20”。2017年1月1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审理中,原告放弃误工费1000元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长江支付工资5000元。因被告张长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张长江仍未到庭参���诉讼,致庭审调解不能进行。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双方结算后被告张长江欠到原告高航珍工资款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长江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高航珍劳务工资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明审 判 员  张润虎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