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林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荣,林威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268号原告:王向荣,环县人。被告:林威虎,环县人。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林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林威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承包修建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林拐沟砂砾路时,雇佣原告的装载机进行土方开挖,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同时约定原告为被告修路带工,每月工资4000元。同年7月,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当年年底付清。履行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支付10400元,下欠9600元至今未付。林威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于2017年10月支付下欠劳务费96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对此亦无异议;现原告已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支付原告王向荣劳务费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威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