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5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原成、李士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原成,李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原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士国,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李原成申请执行李士国债权一案中,申请人李原成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李士国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六安市寿春华府安置小区A标段工程项目工程款300万元,并提供以其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以西天盛大厦2206室房屋作为担保。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士国实际承建六安市寿春华府安置小区A标段工程项目,目前工程接近完工交付,其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项目管理目责任书,李士国于2016年9月7日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从上述项目工程款中支付申请人李原成2934000元。经审查,申请人李原成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切实维护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寿春华府安置小区A标段项目工程款专户)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李原成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以西天盛大厦2206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3141685),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