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才斗、许振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斗,许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才斗,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许振生,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双方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