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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建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奇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奇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奇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黎炳雄,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雄校,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奇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赵建强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人赵建强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赵建强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建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柯小梅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