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艳艳与孙汉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艳,孙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唐艳艳,女,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汉杰,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讷河市。关于唐艳艳与孙汉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唐艳艳要求探视婚生子孙志浩或看到婚生子孙志浩的视频,被执行人孙汉杰已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