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与被告大同国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南郊区恒通建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27-1号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对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与被告大同国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南郊区恒通建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3427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3427号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被告大同国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补正为“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恒通建安公司已注销。”。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骆 潇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降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