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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黎昌明、上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黎昌明,上官丽华,黎昌祥,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50号-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昌明,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上官丽华,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黎昌祥,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黎吉宁,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黎昌明、上官丽华、黎昌祥、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被告黎昌明、上官丽华、黎昌祥、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为由,��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因黎昌明、上官丽华、黎昌祥、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永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