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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912号原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8。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股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