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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丁洪刚、邱燕华等与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刚,邱燕华,罗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617号原告丁洪刚,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邱燕华,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罗灿,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刚、邱燕华诉被告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阶段,原告丁洪刚、邱燕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慎重考虑而主动申请撤销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刚、邱燕华撤回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