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煜岚申请执行牛跃万抚养费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煜岚,牛跃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牛煜岚,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梁洼。委托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彩璐,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牛跃万,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牛煜岚申请执行牛跃万抚养费纠纷一案,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初3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煜岚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404执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