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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阳谷信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迁安市东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谷信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迁安市东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101号申请人:阳谷信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田守民,总经理。被申请人:迁安市东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利华,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迁安市东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迁安市东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