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王晓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终结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荣明审 判 员 徐 佼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