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0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14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4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4,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4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14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村新厝区其新厝与被害人吴某1因搭竹架工钱的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在纠纷打架过程中,被害人吴某1的父亲吴某2赶到现场,被被告人吴某14推倒受伤(造成左上臂皮下出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吴某1的右手掌被被告人吴某14持砖块砸伤(造成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及身体多处受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14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吴某1,也无推倒吴某2。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14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村新厝区其新厝与被害人吴某1因搭竹架工钱的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害人吴某1的父亲吴某2赶到现场,被被告人吴某14推倒受伤,被害人吴某1则被被告人吴某14持砖块砸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灶,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14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鼻骨骨折、右侧第七肋骨骨折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灶,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某2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上臂皮下出血,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陈述2016年6月25日7时许,我和吴某14在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村因搭竹架的工钱发生争吵,双方互用手比划,但都没打到对方,父亲吴某2到现场劝架,被吴某14推倒在地,我见状非常生气,就上前打吴某14,吴某14就从地上捡了1块砖块向我砸来,我用手抵挡并还手打吴某14,双方互打后倒在地上,吴某14起来后就跑,我追到上围小学前时,叫儿子吴某3拦住吴某14,吴某14与吴某3互推后跌倒在地,我上前帮忙按住��某14,村民“阿牛”(吴某8)过来将我们拉开。被劝开后,我们双方站在原地争吵,治保会人员到现场叫我们双方到村解决,于是我们各自离开。我离开现场时,发现自己的右手掌肿起来,回家后拿药酒擦。不久,吴某14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到我家门口,没有停车就冲进来,吴某14将摩托车推倒,躺在地上,说被我一家人打,吴某14的妻子大声叫喊。后村治保会及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叫双方到村治保会解决。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许,我听到曲某上围小学前有人吵架,到现场时见儿子吴某1与吴某142人在吵嘴,我怕他们打架,就上前冲到吴某14面前制止,吴某14顺手将我一推,我被推倒在地,头部撞到在建的墙体,手臂流血,头部晕晕只好坐在地上,我儿子吴某1见状上前动手打吴某14,吴某14在与吴某1打架时,吴某14顺手在地上拿砖块。3.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许,我在家楼下听到外面路段有吵闹声,随后到曲某上围学校路段,与本村村民吴某14相向行,我父亲吴某1也行在吴某14的后面,吴某14手上还拿有1砖块,父亲见到我,就对我说那人(指吴某14)在新厝区撵倒我的祖父,叫我抓住他不要让他走,我听后便上前抓住吴某14,双方互相推撵,都倒在地上,紧接着,吴某1赶上前抓住我们想拉开,此时,村民“阿牛”路过,看见后上前劝架,“阿牛”站在中间不让双方打架,说有什么事情到村解决,因此双方便离开,我来到祖父倒地的地方,扶他回家休息。4.证人吴某4的证言。2016年6月25日7时许,我和丈夫吴某1与吴某14在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村因搭竹架的工钱发生争吵,吵架时吴某1与吴某142人用手相互比划,但都没打到对方,家公吴某2到现场劝架,被吴某14推倒在���,吴某1见吴某14推倒我家公,就动手打吴某14,吴某14就还手,双方就打起来,吴某14右手拿红砖块砸吴某1,吴某1用右手挡来挡去。打了一会,吴某14就逃走,他手上还拿着1块砖块,吴某1就追上去,我看到家公被推倒后左手流血,就打电话给吴某10、吴某6。随后到上围小学前,吴某1见到儿子吴某3,就叫吴某3拦住吴某14,说吴某14打伤我的家公,不要让他离开,吴某3就把吴某14拦下并抓住,2人相互推拉起来,吴某1上前帮忙按住吴某14,这时,村民“老牛”(土名)过来把他们拉开。双方被劝开后,站在那里继续争吵,治保会人员吴某7、吴某13到现场,叫我们双方到村治保会解决,吴某14驾驶摩托车离开了,我们也扶着家公回家。不久,吴某14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冲进我的家里,随后他们夫妻就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并大声叫喊,说被我们打,我们夫妻与吴某14夫妻吵了起来。后村治保会及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叫双方到村治保会解决。5.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多,我看到丈夫吴某14和几个治安员去村委会,吴某14的脸上流血,头部、衣服上沾满血,吴某14说是被吴某1一家人殴打,在等治保会解决,我就叫吴某14一起到吴某1家讨个公道,吴某14驾驶摩托车载我到吴某1家门口,刹不住车,摩托车冲进吴某1家里,吴某14紧刹车后,吴某1的儿子就上来打吴某14,我下车过去阻拦,被他们推开,我被推倒在地后,吴某1的儿子用脚往我身上乱踢,我被打后大声哭喊,很多人把我往门外拉,我被拉到门外,看到吴某1和他的儿子还在打吴某14,我想进去,但被人拦住,我就坐在地上叫喊,一会后村治安员和派出所的同志就到现场。6.证人吴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左右,吴某4打电话给我,说胞弟吴某1与吴某14在上围小学前打架,父亲吴某2已被吴某14打倒了,我赶到现场时,见吴某1及其儿子吴某3与吴某143人正在争吵并相互推扯,吴某14手里拿着1块沙砖,村民“老牛”(吴某8)在劝架,我准备上前劝架,村治保人员吴某7、吴某13就到现场,我见治保人员过去劝架,就站在一旁观看,双方被劝开后,治保人员叫双方到村解决,吴某14就驾驶摩托车离开,吴某3扶着我父亲走过来,我看父亲吴某2左手流血,走路无力,就帮忙扶父亲吴某2到吴某1家里。在吴某1家里,我看到吴某1右手腕肿起来,1个邻居在帮他擦药水,我向吴某1了解与吴某14打架的事,刚一会,吴某14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冲进吴某1家里,吴某14下车后将摩托车推倒,随后吴某14夫妻就坐在地上大声叫喊,说被我们打,吴某1夫妻就与吴某14夫妻吵起来,吵几句后,吴某4就去拉吴某14的妻子,叫她到门外,吴某14��妻子被拉到门外后,站在门外继续叫喊,不久治保人员和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7.证人吴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6时40分左右,我在村值班,村民吴某1打电话,称吴某14到他家里闹事,我和另1名治保人员即赶到现场,在吴某1家门口,看到吴某14手上拿1砖块,站在吴某1的家门口与吴某1吵闹,我上前制止,并劝说双方有什么事到村调查解决,双方即时停止下来,吴某14被我们叫后也到村,但其到村站有一会儿,便开车离开。8.证人吴某8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6时30分左右,我开摩托车路过上围学校前面时,看到吴某14手里拿着1块砖块(铺设人行道使用的那种砖块)在快步走,吴某1与他的儿子跟在吴某14后面,吴某1大声叫他的儿子拦住吴某14,别让吴某14离开,吴某1的儿子追上吴某14后就把他拉住,随后2人推拉起来,互推没几下,2人就倒在地上,吴某1冲上前帮忙按住吴某14,双方动手打起来,我即停车跑过去把双方拉开,被拉开后,双方站在原地吵起来,一会后,村治保人员到现场,我也就离开现场。9.证人吴某9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左右,我们村治安人员接到在曲某上围学校前路段有人打架,我们二三个治安人员即赶到吴某1的家门口,现场已没有人打架了,只是围了一些群众,经了解是本村村民吴某14与吴某1发生事,吴某14站在吴某1家门前的一片空地上,而吴某1在家里,治安人员劝说双方,不能再发生事了,有问题到村解决,吴某14听后便离开。10.证人吴某10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5日7时左右,胞弟吴某1打电话给我,说父亲被吴某14殴打,我赶到吴某1家门口,见吴某14走在前往吴某1家方向,后面紧追着吴某1,当吴某1追上吴某14时,2人扭打在一起,正好被路过的“大���”劝开,我站在一旁观看,一会后村治保人员到现场,叫双方到村解决,双方各自离开。随后我到吴某1家里,约20分钟后,吴某14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直冲撞开吴某1家的铁门,摩托车冲入吴某1家里,致摩托车与人一并跌倒在吴某1家里,吴某14夫妻坐地不起,大声吵喊被人殴打,我便打电话给村,随后村治安人员赶到,派出所民警也到现场。11.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某14对作案的现场及被害人吴某1进行了确认;被害人吴某1对被告人吴某14进行了确认;吴某2、吴某3、吴某4均对被告人吴某14进行了确认;吴某8指认了打架双方的吴某14、吴某1。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14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情况。1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书。经鉴定,吴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吴某14、吴某2的身体损伤���度均属轻微伤。1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5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村新厝区等情况。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1、吴某3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6.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材料。反映案发后被告人吴某14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立行政案件。2016年7月25日立刑事案件侦查,被告人吴某14于2016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17.被告人吴某14的供述。供述2016年6月25日6时50分左右,我在自家在建的新厝旁,吴某1向我讨4200元,我说现在资金紧张,答应一定还,吴某1说如果我无还钱,每天打我一次,我说不用这样的,吴某1听后就大骂,说现在就要打我,我听后拿起手机打电话,吴某1抢走我的手机并扔掉,随后动手��我,吴某1的妻子和吴某2也来打我,我被他们打几下后就倒在地上,我跌倒后他们没有停手,继续痛打我,我挣扎后跑开。至上围小学前时,吴某1的儿子将我拦住,并动手打我,我的脸被打了好几下,继续跑开。跑了几步,被吴某6拦住,吴某6动手打我。这时我看到村民“大牛”,大声叫“大牛”救我,“大牛”就过来劝架,吴某6还要继续打我,被“大牛”拦住。我叫“大牛”不要离开,保护我,跟在“大牛”身边走。约走8米,吴某10父子要来打我,被“大牛”拦住,我在地上捡了1块砖块后继续走开。走10米左右,被吴某1等人拦住,这时村治安人员到现场,吴某13、吴某7叫我们双方不要打架,到村治保会解决,我跟着治安人员到新厝旁捡回手机后到村治保会。我到治保会后立即回家并报警,并跟妻子吴某5说被吴某1一家人及其兄弟打,她听后就说一起找吴某1讨个��道,我驾驶摩托车载妻子到吴某1住家,由于车速快,刹不住,摩托车冲进吴某1家里,我与妻子带车一起倒在地上,吴某1就来打我,妻子见到后挡在我的前面,并大声叫骂吴某2,吴某1的儿子就用脚踢打我的妻子,吴某10叫人拖我的妻子出去,吴某10的儿子和吴某1的妻子去拖我的妻子出门,妻子被拖出门外不久,派出所的同志就到现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4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吴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人吴某14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4辩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吴某1,也无推倒吴某2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吴某1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吴某14认为自己无罪。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14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14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14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