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徐松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徐松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482号原告:陈永祥,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闽(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华,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陈永祥与徐松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松华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