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徐松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徐松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482号原告:陈永祥,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闽(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华,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陈永祥与徐松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松华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