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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二白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二白,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8日,文盲,系农民。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二白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婷、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二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郭二白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草原村草原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3珠,柳树151珠。2017年1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郭二白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生成永村转龙湾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135珠。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郭二白滥伐的138珠杨树,151珠柳树,共计蓄积量36.04595立方米。其中转龙湾社的砍伐地所在土地全部为林业用地;草原村砍伐土地总面积为0.3127公顷,林业用地0.2279公顷。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证,郭二白滥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5,366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二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二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郭二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草原村草原社砍伐杨树3珠、柳树151珠。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砍伐总面积为0.3127公顷,其中林业用地0.2279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组成为沙柳、柳树、杨树,优势树种为沙柳。被砍伐3珠杨树,蓄积量0.19715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Ⅱ,出材量0.0888立方米;被砍伐151珠柳树,蓄积量14.44810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Ⅱ,出材量6.5017立方米。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伐林木价值2,180元。2、2017年1月10日和1月12日,被告人郭二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生成永村转龙湾社砍伐杨树135珠。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砍伐总面积为0.6473公顷,其中林业用地0.6473公顷,全部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一、二、四树种为杨树;现场三树种为杨树、沙柳。被砍伐135珠杨树,蓄积量21.4007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Ⅱ,出材量9.6304立方米。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伐林木价值3,186元。2017年1月12日,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张铁营派出所将拉运郭二白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生成永村转龙湾社砍伐杨树裁剪后的409根杨原木的车辆查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达森公(扣)字(2017)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郭二白滥伐林木案涉案林木根径表、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郭二白涉嫌滥伐林木案件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每木调查检尺表、鉴定人资格证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达价(2017)鉴字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某、王某1、雷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郭二白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二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二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409根杨原木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二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违法所得409根杨原木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包立平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