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冷洪伦与云南延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洪伦,云南延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374号原告:冷洪伦,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延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40幢1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朱本亮。原告冷洪伦与被告云南延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冷洪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洪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洪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由原告冷洪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