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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世国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义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国,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义正,陈贤国,叶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47号原告:黄世国,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俊波,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中路6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长才,该公司员工。被告:毛义正,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贤国,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叶阳波,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