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保庆与刘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庆,刘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612号原告:王保庆,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均平,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保庆诉被告刘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保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保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庆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庆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