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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与于涛、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于涛,姜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966号之一原告: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金宇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程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涛,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姜华,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涛、姜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涛的告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华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华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返还原告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 冰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