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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富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富,闫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15号原告赵立富,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闫建平,男,汉族。原告赵立富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立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