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富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富,闫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15号原告赵立富,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闫建平,男,汉族。原告赵立富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立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