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836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836号原告: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路892号。法定代表人:文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善,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莎,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夏沥泉。原告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原告苏州迅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