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447贾绪环与仲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绪环,仲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447号原告:贾绪环,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仲启平,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贾绪环与被告仲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贾绪环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绪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绪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绪环承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