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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447贾绪环与仲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绪环,仲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447号原告:贾绪环,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仲启平,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贾绪环与被告仲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贾绪环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绪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绪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绪环承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