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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广美与蒋士平、孙朝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广美,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032号原告:孔广美,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臣,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士平,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孙朝梅,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刘卫,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刘小梅,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原告孔广美与被告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广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丁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广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士平、孙朝梅向原告偿还为蒋士平、孙朝梅承担担保责任垫付的50078.7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一审终结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刘卫、刘小梅对蒋士平、孙朝梅未偿还份额,与原告按比例分担,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6日,原告应刘小梅请求为蒋士平、孙朝梅在民丰银行借款担保,刘卫、刘小梅作为保证人,后蒋士平、孙朝梅没能如期偿还,被民丰银行诉至宿豫区法院,经判决:蒋士平、孙朝梅履行偿还责任,原告与刘卫、刘小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25日,经法院执行对孔广美账户资金扣划50078.75元。原告于2017年1月初发现账户资金被扣划,因四被告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诉至法院。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撤回对被告刘卫、刘小梅的诉讼。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6日,蒋士平由刘卫、刘小梅、孔广美担保与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由民丰银行向蒋士平提供贷款50000元,孙朝梅作为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蒋士平逾期未还款,民丰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宿豫皂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蒋士平、孙朝梅偿还民丰银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刘卫、刘小梅、孔广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5日,本院因蒋士平、孙朝梅与刘卫、刘小梅、孔广美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民丰银行的执行申请,从孔广美银行账户划款50000元,后拨付给民丰银行。之后,原告孔广美索要涉案款项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和案外人民丰银行及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孔广美因保证责任代蒋士平、孙朝梅偿还50000元,有权就该50000元及利息部分向借款人蒋士平、孙朝梅追偿。原告主张蒋士平、孙朝梅偿还50078.75元,因超出50000元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刘卫、刘小梅的诉讼,系其权利处分,本院依法照准。被告蒋士平、孙朝梅、刘卫、刘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士平、孙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孔广美偿还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1026元,由被告蒋士平、孙朝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梦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