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封德学与莫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德学,莫开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402号原告:封德学,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莫开良,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德学诉被告莫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德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封德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国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