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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赛永锋与靳雪超、聂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永锋,靳雪超,聂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72号原告:赛永锋,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靳雪超,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聂树建,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告赛永锋与被告靳雪超、聂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赛永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永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赛永锋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