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师国松申请执行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陈来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国松,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陈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63号申请人师国松,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被执行人陈来运,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师国松申请执行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陈来运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刘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敬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