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希英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90号申请人:许希英,男,1937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南路。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许希英起诉书。起诉人许希英向本院提出申请: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停止在其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房屋周围延伸、加盖房屋而严重侵犯相邻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2000年左右,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都购买了太原市千峰南路的房子,被起诉人购一楼房屋,起诉人所购买二楼房间在被起诉人楼上,被起诉人住后就在一楼的北墙处又私建了一间房屋,房子建在了煤气管道上,埋下了安全隐患,被起诉人又在一楼南面将自己的房屋向前延伸了近二米,东面的楼墙与围墙之间又加了屋顶,被起诉人所建房子的屋顶均离二楼住房起诉人的窗户只有一米,使盗贼抬腿即可轻易入室行窃,严重危及到二楼起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起诉人入住后一直找被起诉人协商处理此事宜,但被起诉人一直一拖再拖,起诉人因考虑到邻里关系,在与被起诉人协商期间自己花钱加了防护栏,而即使在有防护栏的情况下,2004年和2011年起诉人家还曾被盗窃两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2016年8月份,太原市统一进行节能改造工程,将起诉人所加的防护栏拆除,没有了防护措施,就进一步增大了起诉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风险,为此,起诉人又多次、不间断的找被起诉人协商处理,但被起诉人依然予以拒绝。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加盖及延伸房屋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起诉人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并且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起诉人在与被起诉人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许希英的诉讼请求,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许希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