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礼年与黄国鉴、江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年,黄国鉴,江永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78号原告:姜礼年,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原住廉江市,现住廉江市。被告:黄国鉴,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江永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礼年诉被告黄国鉴、江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礼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礼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姜礼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若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