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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礼年与黄国鉴、江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年,黄国鉴,江永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78号原告:姜礼年,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原住廉江市,现住廉江市。被告:黄国鉴,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江永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礼年诉被告黄国鉴、江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礼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礼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姜礼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若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