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俊山与王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3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俊山,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照虎,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郭俊山与王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1522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对王其开账户内王照虎土地补偿款1.5万元进行保全。郭俊山于2017年5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俊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其开账户内王照虎土地补偿款1.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郭俊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