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井东与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东,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31号原告:张井东,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门。法定代表人:姚玉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民,男,1967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井东诉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井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