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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贠东成、张爱平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贠东成,张爱平,耿小英,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贠东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平,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小英,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被申请人张爱平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贠东成因与被申请人张爱平、耿小英、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贠东成申请再审称:1、安阳建力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安阳建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2、合同的手写条款部分优先于打印条款部分,即手写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的效力。3、合同终止日是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日,租金结算日不是合同终止日,被申请人返还租赁物之日才是租赁合同的合同终止日。4、被申请人在没有归还租赁物之前,应当支付继续租赁的租金,这符合双方合同的特别约定,也是顺从合同法的规定。5、被申请人拒不归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因此需要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和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后续的租金并行不悖。被申请人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拒不归还租赁物,也不支付租金,这本身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既符合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安阳建力公司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爱平因建设施工需要使用铁杆、扣件等建筑设备与申请人贠东成签订了租赁合同。2006年11月18日申请人贠东成与被申请人张爱平就2006年12月5日前的租赁费进行结算,租赁费为43216.00元,被申请人张爱平在第四页上签字后,取走一套结算手续。原审以2006年12月5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来计算被申请人张爱平应给付申请人贠东成的租赁费和未返还架杆、扣件赔偿款及运费并无不妥。对申请人贠东成所称架杆每米应按16元赔偿,由于租赁合同第三项涂改部分被申请人张爱平不予认可,且申请人贠东成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双方签订合同时由13元变更为16元,故对申请人贠东成的该项主张,原一、二审判决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安阳建力公司于2005年9月前使用名称为安阳市太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人贠东成提供的租赁合同上乙方处盖有安阳市太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故对申请人贠东成所称被申请人安阳建力公司为合同担保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主张,原一、二审判决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贠东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