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特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滕连平申请宣告刘浩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连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特字69号申请人:滕连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长青,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大连普兰店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滕连平申请宣告刘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滕连平称,其丈夫刘浩于2010年11月6日在皮口海域捕捞作业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刘浩死亡。经查:刘浩,申请人滕连平系其妻子。其2010年11月6日在皮口海域捕捞作业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发出了寻找刘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浩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至公告查寻期届满,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滕连平作为刘浩的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智 百度搜索“”